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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重在做好服务和保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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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是公共政策和服务存在短板,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有待完善。由于灵活就业概念和范围并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认定标准,对应的统计指标体系尚不健全
四是公共政策和服务存在短板,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有待完善。由于灵活就业概念和范围并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认定标准,对应的统计指标体系尚不健全,统计监测手段也不完善,加之从业人员流动性强、就业形势复杂,现有政策和服务存在针对性不强、责任不清、力度不够、可及性低等不足,服务和政策落实存在困难。随着灵活就业向不同领域扩展以及平台型就业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多,亟需政府各部门之间完善协同治理机制,增强政策协调性。
健全政策和服务支持
坚持以创造和稳定就业机会、提升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促进灵活就业更加有序、更可持续、更高质量发展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强对灵活就业的政策和服务支持。
第一,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发展,最大限度为灵活就业开发就业资源和机会。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开放大市场,在“放管服”改革中规范市场竞争和市场秩序,促进各类要素有序高效流通匹配,破除或降低各种行业和职业进入门槛;加大宏观政策经济调节力度,稳定经济发展基本面,特别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自营业者的财政金融支持;持续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各类平台企业建立可持续的经营和盈利模式,实现数字领域新业态可持续发展,为灵活就业劳动者提供更加稳定的就业资源和机会。
第二,完善相关社会政策制度,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提升劳动者可持续就业能力。研究适应灵活就业人员不同特点的多元化社会保险办法,建立以劳动者收入状况为基础的社会保险政策,研究以个人身份跨户籍所在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办法;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劳动基准等问题研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方法;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账户,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依靠职业能力而不是固定岗位获得就业稳定性和职业可发展性。
第三,加强政策统筹协调,提升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能力。统一规划政策制度顶层设计,增强政策的系统性协调性,提升协同治理能力;确定平台法律定位和各方责权利关系,研究制定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不同类别法律关系界定标准和认定范围;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平台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界定不同监管部门和平台职责边界;加强政府管理和行业规范,建立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
第四,分类施策,进一步健全对各类灵活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举措。强化促进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要覆盖和适用新形态就业创业人员;平衡好普惠型和特惠型政策,针对不同灵活就业群体的共性问题要有统一政策规范,对不同类型的灵活就业群体要有区别性界定,在政策支持、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发展渠道等方面靶向处理;探索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灵活就业进行统计和监测,完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数字就业”建设。
(执笔:陈 云 曹 佳)
文章来源:《就业与保障》 网址: http://www.jyybzzz.cn/zonghexinwen/2022/0502/26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