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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规范疫情期“共享用

来源:就业与保障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24 09:05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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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网北京7月23日电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不断推进,中国连续两年被世界银行评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个经济体之一,营商环境明显改善。昨日

人民网北京7月23日电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不断推进,中国连续两年被世界银行评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个经济体之一,营商环境明显改善。昨日,国务院新闻办举办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风办负责人吴礼舵在会上表示,人社部将继续推动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同时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国新办新闻发言人胡凯红在会上表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进一步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与此同时,我国营商环境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对此,国务院办公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一批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起草形成《实施意见》,并于近日正式印发。

《实施意见》共包括6方面20条举措,提出了66项具体的改革事项,涉及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等方面。同时,《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抓落实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将加强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三方面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实施意见》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多的政策保障”,吴礼舵在会上表示,人社部将从3个方面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一是关于推动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人社部已部署开展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动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职称评审管理服务体系,实现职称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职称评审信息化水平和为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的能力。

二是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2月5日,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部、国家卫健委等五部门就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印发通知,明确提出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进一步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疫情防控期间严重缺工企业的用工需求。2月21日,针对“共享用工”中劳动者权利维护问题,人社部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共享用工”热点问题答问口径,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工作。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人社部迅速行动,发挥失业保险兜底线、促就业的功能,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今年1至6月,共向434.6万户企业发放稳岗返还636亿元。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

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

目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工作有什么进展?吴礼舵表示,按照现行职称政策,职称评审一般实行属地化管理,但是随着人才的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核验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加。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人社部把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作为重要改革内容。

2018年,为实现信息共享,为跨地区职称信息核验提供支撑,人社部印发了《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方案》,着手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职称评审管理服务体系,目的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人社部也选择了一些应用性、实践性和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积极探索跨地区的职称互认。目前,这个信息系统已经纳入到人社部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建设中,总体上进展顺利。

吴礼舵表示,人社部计划进一步加快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拟将首批试点的天津、浙江、湖北、广西等地职称评审系统尽快与全国系统进行对接,推进职称评审数据向上集中,为实现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提供有力支撑。

规范引导“共享用工”模式

疫情期间,一些缺工的企业和一些尚未复工复产的企业之间实行了“共享用工”,应当如何规范引导?吴礼舵表示,“共享用工”实际上是企业之间进行的员工调剂,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今年2月份,人社部专门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政策口径,对开展“共享用工”模式加以指导。明确“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原用人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答问口径较好地规范引导了“共享用工”有序开展。

文章来源:《就业与保障》 网址: http://www.jyybzzz.cn/zonghexinwen/2020/0724/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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