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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难题如何破解 人大代表建议出台反就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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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立法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是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最切实可行和最有效的措施。”邱立成指出,当前很多国家都制定了反就业歧视法律,但
“立法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是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最切实可行和最有效的措施。”邱立成指出,当前很多国家都制定了反就业歧视法律,但我国目前仍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来调整就业歧视问题。他建议借鉴国外在就业平等方面的一些经验,制定权利义务明晰,操作性强的专门法律,构建健全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体系。
“985、211高校毕业生优先”“只招35岁以下人员”……一直以来,用人单位设置种种招聘限制条件,对劳动者性别、年龄、学历、婚育状况甚至恋爱情况等进行区别对待,影响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情况并不鲜见。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孙煜华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就业歧视问题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建议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全面规制这一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也关注到了公务员录用问题,他认为公务员录用标准会对社会求职起到示范效果,当前《公务员录用规定》中设置的报考公务员“35岁门槛”就不利于消除职场的年龄歧视。
邱立成发现,在大学生就业歧视中,性别歧视尤为突出,集中表现为对女大学生的歧视。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以“本岗位只适合男性”等歧视性招聘条件,阻拦了许多女大学生的就业路。
对此,邱立成认为,除完善立法外,还需要设立就业法庭或专门机构,畅通就业维权渠道,加强司法保护,专门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并建立相关监督机制,畅通求职就业者反映问题和维护公平就业权利的渠道。同时,探索设立与平等就业有关的公益诉讼制度。
北京小伙张华晨从来没想到一些“网络喷子”口中的“地域黑”竟然会渗透到求职领域。
“我的长短腿连伤残标准都够不上,但企业就是认为我无法胜任这份工作,办公室行政工作与这个有关系吗?”钱瑜觉得就算不是这个问题,自己可能也很难被录用,因为在面试时,企业就对她36岁的年纪有些介意。
企业自主权不能侵害求职者权利
2015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等36名代表提出了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议案。
恋爱经历、婚育计划、父母背景、个人星座……近年来,一些企业在招聘时会提出诸多与求职内容、岗位工作无关的奇葩问题。
事实上,就业歧视问题一直是每年全国人大会议上的热议话题,多位全国人大代表都在关注这一现象。
文章来源:《就业与保障》 网址: http://www.jyybzzz.cn/zonghexinwen/2022/0518/26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