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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逻辑进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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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二,在劳动报酬方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有固定周期的发薪且稳定持续(如基本工资、保底工资)。而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二,在劳动报酬方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有固定周期的发薪且稳定持续(如基本工资、保底工资)。而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者无保底劳动报酬,且收入可能源于多个平台企业。
第三,在奖惩方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按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奖惩,如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上下线)进行处罚、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有旷工情形的进行处罚、对无正当理由的拒绝接单进行处罚,以及其他因违反劳动纪律或制度的处罚(如订单超时、无故取消订单等)。而在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企业仅根据客户评价机制对劳动者进行奖惩。
此外,在企业义务方面,符合确立劳动关系(含劳务派遣)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之间也有区分。前者包括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及履行劳动合同法下的其他法定义务;后者包括与劳动者订立合法用工协议(如劳务或承揽合同)、缴纳职业伤害保险、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如采取外包合作用工的平台企业,还具有选择具备合作能力的企业,将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权益等相关内容作为合作协议必要条款,监督合作企业用工合规(如是否签订用工协议、是否按用工协议履行义务)等义务。
四个基准:劳动基准体系的构建
如前所述,《指导意见》之所以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单独归为一类保障对象,意义在于该类劳动者依托平台实现就业,平台企业对其进行了一定的劳动管理,使其具有获得劳动保障的需求,又不会因其达不到确立劳动关系的标准而无法获得劳动法上的保护。为此,《指导意见》确定了包括公平就业、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休息和劳动定额、劳动安全卫生责任、社会保险集体协商和申诉等一系列制度。针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基准至少应包括以下四项:
第一,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包括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招聘条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担保金、押金等财物;不得以任何名义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不得限制劳动者在其他平台就业等。
第二,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权。包括落实劳动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检查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教育,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采用“算法取中”并结合人工校验,以网约配送员为例,不得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劳动规则、算法设计的工作引导路线等应符合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遭遇恶劣天气、特殊事由(如临时交通管制、小区限入),采延长配送服务时间、限制接单等人工校验措施;不得以追求配送效率而牺牲交通安全的“最严算法”作为考核标准等。
第三,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包括保证劳动报酬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等。
第四,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包括科学确定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劳动强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长;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日最长在线时长或日最长工作时长、工间休息安排等;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的,支付高于正常收入标准的工作补贴;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确需临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等。
《指导意见》开启了“劳动三分法”的大门,未来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则是重点,一方面,应积极推进劳动基准法的立法进程,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条件,使其获得劳动法规范下的基本权益保障;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有关新型职业伤害保障的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努力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来源: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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